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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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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牢牢掌握案件主动权。全程专业把控谈判节奏,促成被告分期全额支付 102 万欠款及费用,高效实现原告核心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男,1987 年 1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XX律师。被告一:某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二: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与两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某建材公司与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铝板采购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2024 年 12 月 5 日,原告、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三方抵房付款协议》,约定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收到案外人工程款后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2025 年 1 月 20 日,案外人将 XXX.7 元工程款支付至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仅支付 509257.77 元,尚欠 XXX.93 元未付。浙江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系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两被告名下账户,额度为 XXX.93 元,期限一年。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推动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调解协议生效:
  1. 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货款 XXX.93 元,账户解冻后两日内付 200000 元,2025 年 6 月 25 日前付 200000 元,2025 年 7 月 31 日前付 400000 元,2025 年 8 月 31 日前付剩余 222536.93 元;
  2. 若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可就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3.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000 元,由原告与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各负担 6000 元,被告负担部分随第一期款项一并支付。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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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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