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男,1987 年 1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XX律师。被告一:某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二: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与两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某建材公司与某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铝板采购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2024 年 12 月 5 日,原告、某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三方抵房付款协议》,约定某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收到案外人工程款后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2025 年 1 月 20 日,案外人将 XXX.7 元工程款支付至某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仅支付 509257.77 元,尚欠 XXX.93 元未付。浙江某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两被告名下账户,额度为 XXX.93 元,期限一年。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推动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调解协议生效:
- 某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货款 XXX.93 元,账户解冻后两日内付 200000 元,2025 年 6 月 25 日前付 200000 元,2025 年 7 月 31 日前付 400000 元,2025 年 8 月 31 日前付剩余 222536.93 元;
- 若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可就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000 元,由原告与某装配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各负担 6000 元,被告负担部分随第一期款项一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