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俞雯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671
    服务人数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代理申请人参与仲裁全流程,合理调整诉求、积极参与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有效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利息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南京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溧水区某地址,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俞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某某(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为南京市溧水区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所地为溧水区某地址,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某某(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双方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溧水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书》,因建设工程合同款项利息支付产生争议,申请人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1. 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提交仲裁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依法受理。
  2.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人选定仲裁员某某,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某某,因双方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指定某某担任首席仲裁员,2025 年 10 月 17 日仲裁庭正式组成。
  3. 仲裁庭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
  4. 申请人最初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建设结算款利息 3,444,396.43 元,后变更请求为支付利息 3,454,190.22 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5. 仲裁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1. 调解结果
    • 被申请人于 (2025) 宁裁字第 1793 号裁决书作出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2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期间结算款利息 351,909.8 元。
    • 本案实收仲裁费 29,696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俞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俞雯律师
5.0分服务:671人执业:5年
俞雯律师
13201202****1113 执业认证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A座7-11楼
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 153 6512 8136
  • 1784983627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