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1993 年 3 月 18 日出生,汉族;原告:某某,女,1994 年 6 月 18 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被告:某某,男,1984 年 9 月 4 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雯律师、某某律师。本案系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立案受理。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建主持调解,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 两原告共退还被告合同款 178000 元,分两期支付:2024 年 5 月 30 日前付 78000 元,2024 年 8 月 31 日前付 100000 元;被告放弃《饭店转租合同》中饭店装修、装饰、设备所有权。
- 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前搬离并清空涉案门面房。
- 原告逾期付款,按剩余未付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支付利息,被告可就全部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
- 案件受理费 40 元由两原告负担,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