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代理“欺诈性抚养”纠纷,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龚X与被告崔X、崔XX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龚X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诉讼。
龚X与崔XX于1996年12月登记结婚。1997年8月,崔XX生育一女崔X,当时取名为龚X。1999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崔X由崔XX抚养,龚X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18周岁止。
随着崔X逐渐长大,龚X对其是否系自己亲生女产生怀疑。经崔XX同意,2010年2月,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作出亲子鉴定结论:不支持龚X是崔X的生物学父亲。龚X得知真相后陷入极度悲愤,多年来为抚养非亲生女儿付出了大量心血,精神遭受巨大伤害,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12年抚养费25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承担亲子鉴定费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被告崔XX辩称,在领取结婚证前已告知龚XXX非其亲生,龚X知情且自愿结婚,离婚时自愿给付抚养费,故不同意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第一,以亲子鉴定结论为核心证据,锁定欺诈性抚养事实。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明确“不支持龚X是崔X的生物学父亲”。这一权威鉴定结论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直接证明了龚X与崔X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崔XX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
第二,反驳被告“已告知”的抗辩主张。 被告崔XX辩称在婚前已告知龚XXX非其亲生。李同红律师指出,龚X与崔XX在法院离婚诉讼中以及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时,均认可崔X系双方的婚生女,离婚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龚X给付抚养费的标准。如果龚X婚前已知情,不可能在离婚时仍认可崔X为婚生女并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系统整理抚养费支付证据。 李同红律师提交了2001年4月至2003年10月期间的中国人民XX汇款收据11张,证明龚X在离婚后通过邮寄方式给付崔XX抚养费4950元。对于其他期间给付的抚养费,虽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律师通过梳理龚X与崔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抚养事实,为法院酌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提供了充分依据。
第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李同红律师强调,崔XX隐瞒崔X非龚X亲生的事实,构成欺诈性抚养,该行为严重侵害了龚X的人格尊严,给龚X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龚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女儿长达12年,付出大量心血和情感,得知真相后陷入极度悲愤、苦闷、抑郁,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崔XX辩称在领取结婚证前已告知龚XXX非其亲生,但未能举证证明,龚X亦不予认可。龚X与崔XX在离婚诉讼及登记离婚时均认可崔X系双方的婚生女,离婚协议中亦约定龚X给付抚养费,故认定龚X对崔X并非其亲生女的事实并不知情。因崔XX系此纠纷的过错方,且其过错确实给龚X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应当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抚养费:对于龚X提交的XX汇款收据,结合银行出具的证明,推定崔XX已领取该款项,应予返还。对于龚X主张的其他抚养费,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法院参照双方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酌情确定返还抚养费共计8700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崔XX的过错确实给龚X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关于鉴定费:因亲子鉴定系查明事实之必要,鉴定费2000元由过错方崔XX负担。
最终判决:
被告崔XX返还原告龚X抚养费8700元;
被告崔XX赔偿原告龚X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驳回原告龚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崔XX负担。
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运用亲子鉴定证据,成功揭露欺诈性抚养事实,为委托人争取到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