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被告人B】、【被告人C】、【被告人D】犯诈骗罪。经查,四被告人受雇于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引流工作,其中【被告人A】拨打引流电话约4000余次、获利约4000元,其引流行为导致被害人被骗50万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D】拨打引流电话约3600余次、获利约4700元,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指出【被告人D】系犯罪未遂、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郑晓龙律师作为【被告人D】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围绕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开展全方面辩护,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系因求职误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小;二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属于犯罪未遂;三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700元,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郑晓龙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悔罪表现,作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判决:【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三名被告人亦均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刑期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被告人A】退缴的3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其余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83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1. 精准界定犯罪地位和形态:郑律师紧扣案件事实,明确被告人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起引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属于犯罪未遂,充分运用《刑法》关于从犯、未遂的减轻处罚规定,为被告人争取核心量刑优惠,是本案获缓刑的关键。
2. 全面整合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系统梳理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因求职误入犯罪团伙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特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3. 精准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引流案件辩护要点: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类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律师精准把握此类案件中从犯、未遂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证据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进行专业分析,确保辩护意见契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判实践,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实现了刑事辩护的核心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