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1986 年 5 月 6 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某某,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男,1983 年 3 月 28 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北京市XX律师。原告与被告于 2006 年 8 月 16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某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执且缺乏沟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及子女情况,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出具民事调解书,具体结果如下:
-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 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原告自 2024 年 6 月起每月 15 日前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
- 原告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4 万元,双方各分得 2 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 2 万元;
-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大众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 6 万元,被告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配合完成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
- 被告名下公积金 32 万元,双方各分得 16 万元,被告支付原告 16 万元;
- 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共需支付原告 8 万元,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10 月 30 日各付 4 万元,逾期未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