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13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经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涉案团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烟的规定实施后,仍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果味电子烟。其中主犯非法销售货款达159万余元至266万余元不等,【被告人A】明知他人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货款,并对接货款收支事宜,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依法判处。
郑晓龙律师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开展针对性辩护:一是提出【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取货款,未参与电子烟生产、销售核心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是强调【被告人A】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三是指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未直接获取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涉案电子烟、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律师价值
1. 精准界定从犯地位:郑律师紧扣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明确其仅提供资金收取协助,未参与核心经营环节,成功争取从犯认定,为减轻处罚奠定关键基础。
2. 充分运用法定从宽情节: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初犯、主观恶性小等酌定情节,形成完整辩护逻辑,有效平衡“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认定。
3. 专业适配涉烟草类非法经营辩护要点:针对电子烟专卖管理规定、共同犯罪作用划分、涉案金额关联认定等专业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展开辩护,确保辩护意见贴合此类案件审判实践,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