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俞X(北京XX律师);被告为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该公司员工)。原、被告于 2023 年 7 月 1 日签订《劳务分包内部班组承包协议(木工)》,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相关土建劳务工程木工班组劳务工作。原告依约完工后,双方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结算确认总金额为 419562.36 元,被告仅支付 6 万元,尚欠 359562.36 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出具民事调解书:
- 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359562.36 元,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完毕;
- 若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 6693.44 元,减半收取 3346.72 元由被告负担,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费用法院退回原告;保全费 2345 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