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某某、某某,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俞X(北京XX律师);被告为某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案涉被保险人某某身故后保险金赔付争议。
办案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前向三原告赔付某某身故保险金 37 万元,款项付至三原告指定账户;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25 元,由三原告负担。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