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李同红律师助女方成功争取房屋所有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方X与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方X委托李同红律师、韩*律师助理代理诉讼。
方X与张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9月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未分割完毕。离婚后,方X就未分割的财产问题与张X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张X表示同意对双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处房屋的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方X名下,但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且该贷款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诉讼策略,力求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高效解决争议。
第一,明确财产范围与分割方案。 李同红律师首先梳理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重点围绕涉案房屋的权属、出资、贷款及增值情况进行了详细核算,为分割方案的确定提供了事实基础。
第二,积极沟通促成调解。 李同红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充分阐述了方X对房屋的贡献及实际居住需求,争取对方理解与配合。通过耐心沟通与协商,双方逐渐缩小分歧,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第三,合理确定房屋折价款。 在房屋归属问题上,李同红律师坚持以房屋归方X所有为原则,同时根据房屋市场价值、剩余贷款金额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方X应向张X支付的折价补偿款数额,确保分割方案公平合理。
第四,妥善处理剩余贷款。 李同红律师协助方X梳理了房屋贷款的还款情况,明确剩余贷款由方X负责偿还,并确保该方案符合银行抵押权管理的要求,避免后续产生新的纠纷。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内容: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房屋归原告方X所有;
涉案房屋项下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由原告方X负责偿还;
原告方X就涉案房屋给付被告张X折价补偿款33.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方X自行负担,鉴定费14389元由方X负担7000元、张X负担7389元。
李同红律师通过积极沟通与精准调解,成功为女方争取到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仅需向对方支付33.5万元折价款,并明确了剩余贷款的承担方式,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避免了诉讼的漫长与不确定,又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充分展现了李同红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专业能力与调解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