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李同红律师助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及600万元补偿款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杨X与被告董X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董X委托李同红律师、曹X律师助理代理诉讼。
杨X与董X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杨XX(2009年出生)、一子杨XX(2013年出生)。因双方发生矛盾,杨X曾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获准许。后杨X再次起诉离婚,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子女归己方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董X同意离婚,但主张两个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并要求杨X支付抚养费,同时主张杨X婚内出轨、存在家庭暴力,要求杨X支付家务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各50万元,并要求杨X补付2015年至今未支付的抚养费160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三套房产分割、两辆车辆分割、3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务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问题。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系统的应诉策略,围绕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认定及家务补偿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第一,争取子女抚养权。 李同红律师首先与两个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一直与母亲董X共同生活,董X对其照顾有加,包括吃、穿、辅导作业、上兴趣班,姥姥和姥爷也一直与他们同住,父亲杨X很少回家,愿意在父母离婚后继续与母亲一起生活。李同红律师将这些关键证言提交法庭,并强调董X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抚养能力,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判决两个孩子由董X抚养。
第二,争取家务补偿。 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董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育子女、承担家务的事实。通过梳理董X的陈述、孩子的证言及杨X自认的“自2015年开始长期出差,2017年底后很少回家”等事实,证明董X在抚育子女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李同红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补偿的规定,成功为董X争取到家务补偿款10万元。
第三,精准处理财产分割。 针对三套房产的分割,李同红律师与对方达成一致:通州房屋归杨X所有,杨X按1200万元标准支付补偿;潍坊2101房屋归杨X所有,按140万元标准支付补偿;潍坊2102房屋归董X所有,按100万元标准支付补偿。针对车辆,李同红律师主张北京牌照车辆归长期在京生活的董X所有,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京牌车辆归董X所有,董X按15万元标准给予杨X补偿。
第四,主张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杨X主张的35万元系向杨X父亲借款用于购房的事实,李同红律师通过审查杨X提交的转账记录、《协议书》等证据,指出该款项确系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董X虽主张其中11万元已归还,但证据不足。最终法院认定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债权人为杨X父亲,判决由杨X个人归还,董X补偿杨X相应款项。
第五,抗辩对方出轨、家暴主张。 针对杨X主张董X出轨,以及董X主张杨X出轨、家暴的问题,李同红律师指出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法院最终未予采信任何一方的该项主张。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尊重两个孩子的选择,且两个孩子一直与董X共同生活,杨X对其照顾很少,董X具备抚养能力。判决两个孩子由董X抚养,杨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每人抚养费3000元至18周岁止,杨X每月可探视一次。
关于财产分割:
通州房屋归杨X所有,杨X按1200万元标准支付董X补偿;
潍坊2101房屋归杨X所有,杨X按140万元标准支付董X补偿;
潍坊2102房屋归董X所有,董X按100万元标准支付杨X补偿;
京牌车辆归董X所有,董X按15万元标准支付杨X补偿。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杨X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杨X父亲为二人购房支付35万元,没有证据证明系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杨X个人归还,董X补偿杨X相应款项。
关于家务补偿:认定董X在抚育子女方面承担较多义务,杨X应给予董X补偿,具体数额为10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杨X出轨或家暴事实无法认定,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准予杨X与董X离婚;
两个孩子由董X抚养,杨X每月支付抚养费各3000元,每月可探视一次;
三套房产及车辆按上述方案分割;
3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由杨X个人归还;
杨X给付董X房屋补偿款、离婚补偿款等共计600万元。
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民法典》家务补偿条款、妥善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成功为女方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及600万元补偿款,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复杂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