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XX,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某某,男,1988 年 7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2021 年 11 月起,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开展骑手推送业务合作,为某公司推送美团外卖骑手,某公司支付服务费。2021 年 11 月 14 日,某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招聘服务协议》。2022 年 1 月至 4 月,某公司推送骑手对应服务费 31.5 万元,某公司已开具发票,某公司接受,但自 2022 年 5 月起,某某推脱结算。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某支付欠付服务费 41000 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确认,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 被告某某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 40000 元;若未按期履行,原告可按总服务费 41000 元申请执行并主张违约金 2000 元。
- 被告按期足额付款后三日内,原告向法院递交解保申请。
-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424 元、保全费 440 元,合计 864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