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抵付工程款引纠纷,法院认定购房合同及借据效力
审理法院信息: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原告代X与被告王X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代X将其名下位于荣耀诗阳明苑的一处商服房屋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X。双方约定,其中250万元用于抵偿王X在***小区7号楼、8号楼的门窗安装工程款,剩余100万元由王X在2022年10月8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代X。同日,王X向代X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据》,承诺于2022年10月8日归还本息。
后因王X未按期支付该100万元款项,代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支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代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黑龙江XX律师。
被告王X则辩称,涉案房屋并非由原告抵账给自己,而是案外人陈X于2019年抵账给其本人的。王X认为,其虽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但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该笔借款,因此借款合同不成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黑龙XX*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办案经过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100万元欠款的性质及借据的效力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代X主张,该100万元是基于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在结算了工程款后,被告就剩余的购房款出具的欠款凭证,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被告王X则坚持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出具借据是因案外人陈X的指示,目的是为了完成涉案房屋的更名手续,原告并未实际交付100万元现金,故借款合同未成立。被告提供了证人陈X的证言、录音光盘以及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与案外人陈X之间存在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涉案房屋是陈X用于抵偿其欠付王X的工程款。
原告则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指出证人陈X的证言前后矛盾,与案件事实存在诸多不符之处,并强调录音内容反而能够证明被告同意承担100万元债务,原告也同意了债务转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代X提交的《购房合同》、《借据》以及被告手持上述文件拍摄的照片等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并就工程款抵扣及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王X就剩余购房款向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证人陈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双方签署购房合同及借据的过程有现场录音为证,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判决:
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代X欠款本金1,000,000.00元;
被告王X立即给付原告代X欠款逾期利息28,875.00元(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并继续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代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清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