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拒不过户,李XX律师助买方成功维权获法院支持
审理法院信息: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2日,原告田X与被告崔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X以30万元购买崔X名下一处房屋。田X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约定45个工作日内款额到账。后田X积极办理贷款手续,但崔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导致贷款无法正常进行。田XX委托黑龙江XXX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崔X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崔X辩称,原告未在约定的4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30万元,构成违约,其不配合过户系因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XX律师迅速梳理案件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第一,固定关键证据。 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收据、微信群聊截图、通话录音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且原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应对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在45个工作日内打尾款”的主张,律师当庭向法庭陈述:原告曾在4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被告,明确表示可不经过贷款方式直接支付30万元购房款,但被告拒绝接受。原告在庭审中再次当庭表示愿意立即支付30万元履行合同,但被告仍不同意继续履行。
第三,申请证人出庭。 律师申请中介人员董X出庭作证,证实合同签订过程及被告拒绝配合的事实,进一步强化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第四,释X交易规则。 律师向法庭详细说明二手房贷款交易的法定流程——应先办理过户,银行方下放贷款至监管账户。被告拒绝过户的行为直接导致贷款流程无法推进,违约方实为被告而非原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未在4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问题,法院查明:原告曾在约定期限内向被告明确表示可不经贷款方式直接支付购房款30万元,庭审中仍积极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拒绝配合过户,导致贷款流程无法正常推进,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田X与被告崔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崔XX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原告田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崔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