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原审原告):某某,男,1996 年 6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某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XX律师。被告(原审被告、上诉人):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某地址,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某某因与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加班费等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 (2024) 苏 0105 民初 某 号民事判决,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 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主张已足额发放工资、某某未举证加班事实,不应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 调解结果
- 确认某某与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存在劳动关系,2024 年 2 月 19 日解除劳动关系。
- 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前支付某某工资差额、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共计 250000 元;同时支付一审保全费 2888 元。
- 若未按期足额付款,某某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
-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免交,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纠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