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65 年 2 月 24 日生,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未到庭),均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XX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案由为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人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业务提成 219762 元。
办案经过
XX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并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解除;
- 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 50000 元调解仲裁款;
- 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 双方在职期间所有纠纷均已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