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系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某某、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二被告因公司经营及个人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付借款。2023 年 11 月双方对账确认,原告累计出借 312900 元,被告累计还款 245366 元,尚欠 67534 元,后被告又还款 4500 元,剩余 63034 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 63034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与二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偿还、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二被告欠付原告借款 63034 元,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前支付 18000 元,2024 年 2 月 26 日前支付余款 45034 元;
- 二被告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前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 400 元;
- 若二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88 元、保全费 660 元,合计 1348 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