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黄红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与被告的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 2016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婚生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包括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划分夫妻共同房产等财产,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减少诉讼对子女成长的影响,黄红芳律师积极推动案件调解进程。
办案经过
黄红芳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原、被告的婚姻存续情况、子女出生信息及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两套房产)的权属、按揭贷款等关键细节,精准把握原告的核心诉求:既要解除破裂的婚姻关系,也要保障对婚生子的抚养与探望权利,同时明确房产等财产的归属。
考虑到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这一核心民生问题,且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意愿,若迳行诉讼判决可能加剧双方矛盾,不利于后续子女探望及抚养费履行,黄红芳律师制定了 “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的办案策略。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被告方沟通协商,一方面充分向法院及被告方阐述原告的抚养能力与意愿,为原告争取合理的子女抚养权;另一方面,针对两套房产的产权归属、按揭贷款承担及过户事宜,结合房产实际情况提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同时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等争议点,反复与对方磋商,平衡双方利益。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在黄红芳律师的专业推动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效力,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具体结果如下:
1. 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2. 两名婚生子由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3. 原、被告均享有每周探望对方抚养婚生子一次的权利,保障了双方的亲子权益;
4. 两套夫妻共同房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对应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产权归属方自行偿还,原告需在约定条件下协助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被告承担;
5. 双方各自名下其余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
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被告按比例自愿负担。
本次调解高效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既满足了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诉求,也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作出了清晰、可执行的约定,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最大限度降低了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双方均对调解结果予以认可,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