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xxxx仲裁院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于2024年8月通过xxxx招聘平台与被申请人建立联系,经被申请人面试合格后,于2024年x月xx日正式入职,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主播岗位工作。初始工作地点为xxxxxxxxx,后于2024年9月初变更至xxxxxxxxxxxx。申请人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勤勤恳恳的工作。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直到2025年8月底(即用工关系满一年时)才向申请人出示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固定为2160元/月,同时要求申请人倒签劳动合同时间,此举已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经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及出示的相关证据,可确认如下事实:申请人于2025年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xXX公司,岗位为销售主播,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离职。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工作群内通知需要xxx打卡,申请人提供了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8月21日的钉钉打卡记录,记录中显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xxXX公司进行考勤管理。
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现依法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58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