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甲、乙(二人系夫妻关系)于2022年7月12日签订两份《借款合
同》,约定甲、乙共同向XX公司借款共计10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10月31日
),逾期还款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XX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XX公司通过第三方业主直接向甲、乙支付了全部借款,甲、乙出具收条确认收款。借款到期后,甲
、乙未按约还款,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山东XX衣超律师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
被告抗辩理由:
主张已通过交付一辆捷豹轿车抵顶19万元借款,但未提供书面抵账协议或原告接收车辆的证据;
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逾期利息过高,请求法院调减。
原告核心诉求:
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及逾期利息;
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6.8万元、保全保险费1210元及诉讼费用。
二、案件总结
1. 法院裁判结果
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3)鲁0681民初****号判决:
判决一:甲、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
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判决二:甲、乙向XX公司支付律师费6.8万元、保全保险费1210元,合计6.921万元;
诉讼费用: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均由甲、乙承担。
2. 裁判核心依据
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及收条可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被告对借款金额无异议;
抵账抗辩不成立:被告仅提供车辆行驶证照片,无法证明以车抵账的事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法院未采信该抗辩
逾期利息调整: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息(年化18.25%)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依法调减为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费用承担: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已提供律师费发票、保险单等证据,法院
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