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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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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财物被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个体从业者尹X(化名)列为犯罪嫌疑人,认为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常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社会危险性评估等核心问题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推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与初步研判:常成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及当事人参与情况,梳理案件时间线与核心证据线索,初步判断案件定性及当事人在其中的角色。

2. 法律分析与取保理由构建: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常成律师重点论证:

1. 当事人系个体从业者,无前科劣迹,社会关系稳定,具备有效监管条件;

2.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串供、毁灭证据或再犯罪等风险;

3. 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且愿意交纳保证金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3. 提交申请与沟通协调:常成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当面与承办民警沟通辩护意见,详细阐述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推动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并采纳取保意见。


案件结果

桐乡市公安局经审查后,采纳了常成律师的辩护意见,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限自该日起算,当事人需交纳保证金肆万元整。该决定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通过对 “社会危险性” 的细致论证,打破了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可能存在风险的预判。常成律师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思路。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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