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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委托人作为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大额借款,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另有三名第三方共同出具还款承诺,委托人就剩余欠款一并主张权利,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并由三名第三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为实际出借人主体认定第三方承诺行为的法律性质(债务加入)

办案经过

1. 梳理证据,固定事实接受委托后,全面整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承诺书、债权转让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委托人系案涉借款实际出借人,虽初始借条记载为案外人,但案外人已书面确认债权由委托人行使,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法律定性,精准主张针对三名第三方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三名第三方应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委托人诉讼请求提供扎实法律依据。

3. 程序推进,保障权利因多名被告无法直接送达,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本人到庭参与庭审,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提交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4. 缺席审理,坚守诉求四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人当庭重申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

1. 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归还剩余欠款;

2. 三名第三方出具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借款人向委托人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XXX 元,三名第三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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