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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李X(化名)于2021年4月入职山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李X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八级。

2024年12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向李X支付20000元,并载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李X认为,该协议仅针对离职经济补偿,并未包含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司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李X委托北京市XX作为代理人,于第二条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李X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经过

一审中,公司辩称双方已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无争议”,且公司已按约支付20000元,双方纠纷已了结。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观点,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赵长轲律师并未气馁,凭借其在劳动工伤领域深耕多年的丰富经验,精准梳理案件突破口,果断提起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赵长轲律师围绕两大核心争议点,进行了有力阐述:

  1. 协议范围之争:赵律师指出,协议内容仅提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未明确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结合李X在签订协议时即提出异议、次日便委托律师、三日内即申请仲裁等一系列行为,充分证明双方未就高达十余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达成合意。

  2. 协议公平性之争:赵律师向法庭强调,根据李X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其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约为2.4万元,而本案涉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高达117750.4元。协议约定的20000元总额,与法定应得款项相差12万余元,数额悬殊,明显显失公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赵律师不仅展示了其精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与诉讼全流程的专业素养,更在庭审中提出了务实的解决方案,建议公司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伤对劳动者再次就业的实际影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因协议被撤销而可能产生的更大法律风险。其熟悉济南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判规则的优势,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案件结果

经过二审法院的调解及赵长轲律师的积极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同意向李X支付100000元。若逾期未支付,李X有权按主张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北京市XX,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凭借在劳动工伤领域的深厚积淀,精准识别案件突破口。赵律师熟悉济南本地仲裁与法院裁判规则擅长仲裁、诉讼、执行一条龙服务,通过精准论证“协议范围”与“显失公平”两个关键点,成功逆转局势,为当事人争取到远超协议金额的赔偿。赵律师办案务实、负责任诉讼执行成功率高,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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