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男,1991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辩护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2021年4月,被告人蔡X偷渡至缅甸境内,加入当地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该集团“超牛组”从事引流、聊天等辅助工作,参与时间约2个月。该诈骗集团以“杀猪盘”方式诈骗境内139名被害人共计3600余万元。蔡X于2025年5月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蔡X对指控无异议,辩护人高XX律师提出其未实际获利、家庭经济困难,请求酌情降低罚金。
##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高XX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尊重案件事实、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罚金数额展开辩护。
高XX律师详细向法庭说明:蔡X在诈骗集团中仅为底层引流人员,参与时间短,未领取工资、未参与分赃,无任何违法所得;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证实蔡X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妻子需抚养未满周岁婴儿,父母收入微薄,家庭陷入严重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较高罚金。
律师结合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家庭实际困境,请求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酌情减少罚金数额,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家庭的机会。
##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
1. 被告人蔡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刑期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判决理由
1. 蔡X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2. 蔡X系犯罪集团一般参与者,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3. 蔡X经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4. 采纳辩护人关于蔡X未获利、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处较低罚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 律师价值
1. **精准辩护,聚焦关键利益点**:高XX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不纠结于定性,而是精准抓住“罚金数额”这一对当事人最实际的利益点,实现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减轻经济负担。
2. **深入调查,展现人文关怀**:律师全面了解被告人家庭结构、经济状况、抚养压力等实际困难,将客观困境完整呈现给法庭,实现法理与情理结合,打动法院作出轻罚金判决。
3. **专业务实,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跨境诈骗、集团犯罪的严肃案件中,律师不做无效辩护,而是立足事实与法律,务实提出合理诉求,既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又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低限度的经济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家庭稳定的统一。
4. **恪守职责,传递司法温度**:高XX律师通过细致、诚恳、有温度的辩护,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家庭责任与生存困境,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也让司法裁判更具人性化,帮助当事人轻装上阵、早日回归家庭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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