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小华律师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12时,在北京市昌平区XX与陈营中XX处,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与王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受伤车辆损坏。

  经认定,王XX无责,被告一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XX被送往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部膜下出血、左侧额部皮肤挫伤。

  经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但半年后,王XX因突发脑出血再次入院,后持续住院治疗,最后因肺部感染、继发性脑室出血、重症肺炎在住院208天后死亡

案件分析

  接受委托时,王XX尚在康复治疗,因病情日益恶化,康复费用每月需花费几万元。家人还想尽最大努力治好王XX,但天不遂人意,王XX最后治疗无效死亡。

  诉讼主体方面,由王XX变更为王XX的继承人为本案原告。

  因王XX已去世,考虑直接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但案件中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至关重要,否则将面临无法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王XX前两次住院治疗的情况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类型为次要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肺部感染、继发性脑室出血、重症肺炎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因无法鉴定出因果关系,本案主张死亡赔偿金面临重大障碍,经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查阅指导案例,柳暗花明又一村,律师在主张全赔或者部分赔偿建立信息,并在最后获得法院的支持。

处理结果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陈XX损失504241.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69.61元、鉴定费27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524.88元,由赵XX负担案件受理费8842.41元及鉴定费2700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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