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12时,在北京市昌平区XX与陈营中XX处,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与王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受伤车辆损坏。
经认定,王XX无责,被告一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XX被送往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部膜下出血、左侧额部皮肤挫伤。
经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但半年后,王XX因突发脑出血再次入院,后持续住院治疗,最后因肺部感染、继发性脑室出血、重症肺炎在住院208天后死亡
案件分析
接受委托时,王XX尚在康复治疗,因病情日益恶化,康复费用每月需花费几万元。家人还想尽最大努力治好王XX,但天不遂人意,王XX最后治疗无效死亡。
诉讼主体方面,由王XX变更为王XX的继承人为本案原告。
因王XX已去世,考虑直接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但案件中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至关重要,否则将面临无法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王XX前两次住院治疗的情况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类型为次要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肺部感染、继发性脑室出血、重症肺炎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因无法鉴定出因果关系,本案主张死亡赔偿金面临重大障碍,经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查阅指导案例,柳暗花明又一村,律师在主张全赔或者部分赔偿建立信息,并在最后获得法院的支持。
处理结果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陈XX损失504241.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69.61元、鉴定费27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524.88元,由赵XX负担案件受理费8842.41元及鉴定费2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