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玮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婚生子抚养权
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20XX) 苏XXX民初 X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沈玉玮律师担任被告S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扎实的婚姻家庭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抗辩能力,紧扣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专业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婚生子抚养权,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维权实力与办案价值。
一、案件简介
原告XX与被告SX于 20XX 年经人介绍相识,先后两次登记结婚,20XX 年 X月生育一子XX1,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失和,原告XX于 20XX 年X月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五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其生活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XXXX 元、分割被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暂计 XX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XX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SX委托沈玉玮律师应诉,其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子抚养权归己方,原告需支付抚养费;同时否认原告所述的房产归己所有,对原告主张的 XX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承担;另提出原告自 20XX 年X月起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其补偿该期间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三大方面。
二、律师代理辩护经过
沈玉玮律师接受被告SX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存续情况、子女抚养现状及财产债务相关事实,结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 “同意离婚,全力争取抚养权,驳斥原告无依据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诉求” 的核心辩护思路,针对案件争议点开展专业、细致的代理工作:
聚焦子女抚养权,夯实抚养优势证据:律师紧扣婚生子XX1自出生后长期随被告SX生活的核心事实,主张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更符合成长需求;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主张,指出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且被告明确不同意,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驳斥财产分割诉求,否定案涉房产归属:针对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安置房的诉求,律师举证证实原告所述房产实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房产归被告所有,其分割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抗辩共同债务主张,明确债务非共同承担: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 XX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律师提出该债务被告自始不知情,亦未签字确认,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无需承担。
主张抚养费补偿,明确原告抚养义务:律师提出原告自 20XX年 X 月起未履行对婚生子的抚养法定义务,要求其补偿该期间抚养费,同时主张若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标准支付抚养费,全面维护被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进行条理清晰的举证和说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专业驳斥,紧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全面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对原告的多项不合理诉求予以驳回,作出如下判决:
准予原告XX与被告SX离婚;
婚生子XX1随被告SX生活,原告XX每月支付生活费 XXX 元,婚生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费用每年 X 月 X 日前付清,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岁;
因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诉求不予处理,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XX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XX元。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沈玉玮律师作为被告S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离婚纠纷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婚生子抚养权,驳回原告无依据的诉求,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此外,本案系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常见争议点,沈玉玮律师的办案思路和辩护策略,为同类婚姻家庭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律师在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婚姻家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