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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段彪永律师 在线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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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用工主体多案情复杂的工友成功进行工伤认定

案件详情

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男

年龄:*

身份证号码:53**

用人单位:**公司

职业/工种:*

事故时间::2022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腾冲市

申请时间:2024年 月 日

诊断时间:2024年月 日

受伤害部位:左足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2025年3月 日受理*同志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如下:2022年10月,*在他人邀约下到*公司矿洞工作,*公司将矿洞工程劳务发包给自然人*,2021年10月,*又将开凿工程承包给*。*系*招用并管理、工资由*实际发放。2022年11月,*在工作过程中被掉落的石头砸伤,后到腾冲市*卫生院治疗。诊断机构:腾冲市*卫生院,诊断结论:左足第2趾骨骨折。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温馨提示:工伤发生后,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身体各部位存在受损或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州(市)或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段彪永律师点评:

工伤工友是楚雄人,在腾冲矿山打工,受伤后请了别的律师办理,但是未能确认劳动关系。他在抖音上看到段彪永律师后,直接上昆明来委托,因为该事故涉及用工主体很多,案情复杂。

段彪永律师接受委托后,由于之前的案件已经错失了起诉时间,我们更换了被诉主体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败诉后,我们又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又恰逢保山市工伤认定职能调整,案件在腾冲市和隆阳区之间移转,最后终于认定了工伤,两年时间真是得来不易,维权不易,值得铭记。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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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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