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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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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患者因急性胰腺炎入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病情反复并持续恶化,后转至上级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患者近亲属认为接诊医疗机构存在抗感染治疗力度不足、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遂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存在过错,系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最终判令医疗机构按 30% 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洽与证据梳理:接受患者近亲属委托后,我与团队全面梳理患者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医保报销记录、死亡证明等核心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2. 司法鉴定申请与推进:为明确医疗机构过错及因果关系,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抗感染治疗力度不够的过错,对病情恶化起辅助作用,建议参与度 25%,且该责任属于次要责任,责任区间为 21%-40%

3. 庭审质证与法律论证:庭审中,我围绕鉴定意见、诊疗规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重点论证医疗机构诊疗过错的事实依据,针对医疗机构主张的低参与度抗辩,结合鉴定人出庭证言,提出按次要责任中间值 30% 认定参与度的意见;同时逐项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明确赔偿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

4. 损失主张与抗辩应对:针对医疗机构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异议,逐一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予以反驳,明确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不应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鉴定费系维权必要费用应由过错方全额承担,最终形成完整的赔偿主张体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按30% 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医疗机构向患者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同时对案件诉讼费用进行合理分担,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案件代理取得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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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位禄律师,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并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拥有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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