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产妇因孕晚期突发头晕、乏力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接诊后医疗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诊疗、抢救措施,导致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娩出的新生儿亦因胎儿窘迫等原因死亡。患者近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过错,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则主张自身已尽抢救义务,仅认可按鉴定意见承担轻微责任。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与案情梳理:接受患者近亲属委托后,我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就诊经过、封存病历资料,固定监控录像、尸检报告等核心证据,明确医疗机构存在延误抢救、未及时输血与终止妊娠、病历记载存疑等关键过错。
2. 证据固定与质证准备:针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结合尸检结论指出医疗机构手术记录与实际抢救情况不符,同时就鉴定检材合法性、鉴定意见全面性向法院与鉴定机构书面、口头阐述意见。
3. 庭审抗辩与专业意见:庭审中重点指出鉴定意见未全面分析医疗机构失血原因、抢救延误、病历瑕疵等核心问题,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主张医疗机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法律主张与诉求明确:代理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鉴定出庭费用等全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疗机构足额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产妇及新生儿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酌定医疗机构承担20% 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疗机构向原告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 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原告方主张的重新鉴定申请因鉴定程序合法、机构具备资质未获法院准许,医疗费争议由双方另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