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上诉人烟台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公司”)因电梯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公司按约向烟台XX指定的“烟台国际海伦国际城项目”供应并
安装电梯,合同总价款713.8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烟台XX尚欠尾款289,525元未支付,**公司多次催
讨无果后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
合同主体认定:烟台XX否认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合同由“烟台国际**国际城项目开发部”签
署,且该项目部印章未备案,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诉讼时效争议:烟台XX主张**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提交的催款证据(律师函、微信/短信记录)为
复印件,不应采信。
律师费及违约金:烟台XX认为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且金额过高,违约金起算时间无证据支持。
3. 代理策略
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以下工作:
主体适格性:补充提交烟台XX为项目部员工缴纳社保、个税的记录,以及项目部银行账户由烟台XX
申请设立的证据,证明项目部系烟台XX实际控制,其行为后果应由烟台XX承担。
诉讼时效中断:通过律师函送达记录、微信/短信催款记录(结合原件核实),证明**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多
次主张权利,时效中断。
律师费及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结合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及实际支出,
主张律师费合理;以电梯验收合格日期为节点,明确违约金起算时间。
二、案件总结
1. 一审判决
广东省*****人民法院支持XX公司诉请,判决:
烟台**公司支付货款289,525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或LPR 1.5倍计算);
支付律师费50,000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 二审判决
烟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主体:项目部系烟台**公司设立并实际管控,其民事责任由烟台**公司承担;
诉讼时效:**公司提交的催款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费及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一审酌定金额合理;违约金起算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价值
证据链构建:通过补充社保记录、个税缴纳证明、银行开户资料等关键证据,成功锁定合同主体,破解烟台**
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针对对方“时效已过”的主张,系统梳理催款记录,结合证据规则论证时效中断,确保债权未
过保护期。
权益最大化:在律师费、违约金争议中,依据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说服法院支持合理费用,为当事人挽回经
济损失超33万元(货款+律师费+违约金)。
争议解决效率:通过二审程序全面回应对方上诉理由,避免案件发回重审,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