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案——李同红律师助房屋所有权人成功收回被占房产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与被告陈X、第三人谷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X委托李同红律师、高**律师代理诉讼。
刘X于2008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由刘X的小姨谷X居住使用。后谷X与陈X恋爱,陈X搬入与谷X共同居住。2011年7月,谷X与陈X登记结婚。2017年3月,法院判决谷X与陈X离婚,该判决于2017年4月15日生效。
离婚后,谷X搬离涉案房屋返回东北老家,但陈X仍以无房为由继续占有涉案房屋,拒绝搬出。刘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多次要求陈X搬离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X搬出并返还房屋钥匙,同时要求陈X支付房屋使用费。
陈X辩称,涉案房屋系刘X与谷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应为陈X与谷X的夫妻共同财产,陈X享有合法权益,不同意搬出。陈X还主张其曾偿还房屋贷款,认为应先确权再分割。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围绕物权归属、占有权源、举证责任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第一,以房屋产权证书为核心证据,确立所有权人地位。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产权证书,证明刘XX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刘X作为登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反驳被告“借名买房”主张。 陈X主张刘X与谷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刘X与谷X均予以否认。李同红律师指出,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需要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其他充分证据,仅凭陈X、谷X向刘X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陈X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厘清款项性质,化解被告“共同还贷”抗辩。 陈X主张其与谷X曾向刘X银行账户存款,系代为偿还房屋贷款。李同红律师向法庭说明,这些款项系谷X因居住使用房屋而支付的租金,并非代刘X还贷。刘X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收取房屋使用费,该行为不能证明陈X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第四,申请调取银行流水,全面还原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刘X名下还贷账户的交易流水及凭条。经查明,刘X已按约定时间和数额偿还124期贷款,进一步证明刘XX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所有权人。
第五,主张被告无权占有应返还。 李同红律师指出,陈X与谷X离婚后,其对涉案房屋已无任何居住权源。陈X以“无房居住”为由继续占房,于法无据。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件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陈X主张谷X与刘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刘X、谷X均否认。陈X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仅凭陈X、谷X向刘X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刘X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陈X从涉案房屋搬出并交付房屋钥匙,陈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占有涉案房屋,故对刘X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X要求陈X支付房屋使用费,因数额欠缺计算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涉案房屋搬出,并将房屋钥匙交付刘X;
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30元由陈X负担。
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运用物权法规定,以房屋产权证书为核心证据,成功驳斥被告“借名买房”主张,为委托人收回了被长期占用的房屋,充分展现了其在物权保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