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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深入调查公证背景,发现《夫妻财产约定》系为配合银行贷款(龚某以“未婚”身份申贷)而办理,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还原吕某支付首付款、偿还大部分贷款等出资事实,成功突破公证效力约束。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吕某所有,仅支付484万元折价款,远低于房屋价值一半

案件详情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李同红律师成功突破公证约定,助委托人获得千万房产

审理法院信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吕X与被告龚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吕X委托其母亲何X及李同红律师代理诉讼。

吕X与龚X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吕X支付首付款364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房屋。因吕X购房前已有未还清的银行贷款,无法申请首套房贷款,故房屋登记在龚X名下,并以龚X名义办理银行贷款405万元。2017年12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涉案房屋未作分割处理。

吕X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支付龚X补偿款100万元。龚X辩称,双方曾于2014年1月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涉案房屋归龚X个人所有,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故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吕X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围绕《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真实性质、贷款背景、房屋权属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第一,深入调查公证背景,揭示真实目的。 李同红律师调取了房屋贷款相关材料,发现龚X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婚姻状况填写为“未婚”。为了配合银行贷款要求,双方在同一天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李同红律师指出,该财产约定公证并非双方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而办理的形式文件。

第二,还原购房出资事实。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364万元全部由吕X支付。虽然房屋登记在龚X名下,但吕XX实际出资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举证证明贷款偿还情况。 李同红律师梳理了贷款还款记录,证明至2017年12月离婚时,贷款本息大部分由吕X偿还。虽然公证约定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但该约定系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公证,不能作为认定财产归属的依据。

第四,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为确定房屋价值及折价款数额,李同红律师代理吕X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上海XX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1447万元。该评估结果为后续分割提供了准确依据。

第五,主张房屋归吕X所有。 综合考虑吕X对房屋的贡献(支付首付款、偿还大部分贷款)、双方工作生活情况(龚X长期居住在上海,且在上海另有住房),李同红律师主张房屋应归吕X所有,由其支付龚X合理折价款。


案件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虽登记在龚X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从现有证据表明,该协议是因龚X以未婚的婚姻状况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为成就银行放贷条件而办理的,并非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龚X主张系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不予采信。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房屋折价款支付能力、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方在房屋中所占产权份额。结合双方目前工作、生活情况,房屋产权归属吕X,由吕X给付龚X房屋折价款更加合情合理。

最终判决

  1. 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吕X所有;

  2. 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吕X负责归还;

  3. 原告吕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龚X分割款484.2万元;

  4. 案件受理费71550元、评估费32714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判决结果解析:涉案房屋价值1447万元,扣除剩余银行贷款约371万元,房屋净值为1076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贡献、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判决吕X支付龚X484.2万元折价款,该数额低于房屋净值的一半,体现了法院对吕X出资贡献的认可。

李同红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公证背景、精准揭示贷款材料中的矛盾,成功突破《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约束,还原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属性,为委托人争取到价值1447万元房屋的产权,仅需支付484.2万元折价款,充分展现了其在复杂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专业能力。


  • 2019-01-01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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