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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家庭协议因未实际履行而失效”的核心规则,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备忘录》不具约束力。在被告主张依协议独占房产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证明协议签订后十余年未履行的事实,为五名当事人争取到各六分之一房产份额的法定继承权,守住了兄弟姐妹平等继承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祁XX等五人诉祁XX法定继承纠纷案——家庭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效力认定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祁XX、祁XX、祁XX、祁XX、祁X五(以下合称五原告)与被告祁XX系兄弟姐妹关系,均为被继承人祁XX与赵X夫妇的子女。赵X于1999年去世,祁XX于2006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某号房屋(建筑面积47.7平方米)原系祁XX承租的公房,1998年房改时由祁XX购买,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自分配后一直由被告祁XX居住使用。

2006年12月10日,六子女曾签订《备忘录》,约定涉案房屋按4000元/平方米计价,扣除被告已付的2.5万元后折价16.3万元,由六人均分,被告向其他五人各支付约2.71万元后,房屋归被告所有。但此后被告未向五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房屋亦未办理过户手续。

五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每人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祁XX辩称,房屋系其以父亲名义申请,购房款由其支付,且六人已签订《备忘录》约定房屋归其所有,同意按备忘录约定向五原告各支付2.71万元,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北京市XX郑**律师、李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李XX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1. 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遗产:房屋原系祁XX承租的公房,1998年房改时以祁XX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祁XX名下,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2. 《备忘录》因未实际履行而失效:虽然六人曾签订《备忘录》,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向五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均未实际履行该协议。十余年间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未办理任何继承或过户手续,该协议已不具约束力。

  3. 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被继承人未留遗嘱,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六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4. 被告主张证据不足:被告主张房屋系其出资购买、系其申请分配等,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祁XX名下,其主张不能对抗法定继承规则。

此前,被告曾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上诉又撤诉。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祁XX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处理,六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

  2. 《备忘录》未实际履行:六人虽曾以备忘录形式约定遗产处理方式,但此后均未按此实际履行,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未办理继承事宜,故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 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五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祁XX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应按《备忘录》约定将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备忘录》签订后各继承人均未实际履行,五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合理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李XX律师作为五名原告的代理人,精准把握“家庭协议因未实际履行而失效”的核心规则,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备忘录》不具约束力,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遗产。在被告主张依协议独占房产的不利局面下,为五名当事人各争取到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守护了法定继承权,充分展现了在继承纠纷中通过证据链锁定关键事实、逆转局面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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