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X,男,48岁,重庆某建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张X利用其分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在公司进行年度分红时,擅自将应分配给其他股东的利润人民币6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及关联公司账户,据为己有。案发后,张X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10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张X涉案620万元已达此标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张X的家属找到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XX。赵XX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存在特殊背景。作为职务侵占罪律师,赵律师提出:第一,张X系公司股东,其侵占分红行为与纯粹的外部侵占有所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赔全部赃款620万元,取得公司及其他股东谅解;第三,张X自愿认罪认罚;第四,张X在公司经营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退赃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张X对公司贡献的证明材料等。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XX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X具有退赃、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分红,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XX准确把握股东身份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关系,通过积极促成退赔谅解,成功为张X争取到从轻处罚。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民企股东侵占分红若利用职务便利且达到数额标准,可以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