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X受雇于某贷款诈骗团伙,负责整理虚假贷款材料、陪同被害人面签,未参与策划、分赃。该团伙以虚构消费贷、经营贷为名,骗取 15 家银行贷款共计3500 万元。刘X参与作案 6 个月,获取固定工资 15 万元。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刘X家属委托贷款诈骗罪律师赵XX辩护。
二、辩护过程
贷款诈骗罪律师赵XX结合最高检《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中 “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重点围绕从犯认定展开辩护。赵XX作为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提交证据证明刘X系受雇佣的普通员工,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意提起、资金支配及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刘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赵XX律师请求法院认定刘X为从犯,并大幅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贷款诈骗罪律师赵XX的意见,认定刘X为从犯,综合其坦白、退赃等情节,判处刘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共同贷款诈骗案件中,主从犯认定直接决定量刑幅度。贷款诈骗罪律师赵XX作为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精准区分实行行为与辅助行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实现大幅轻判。此案提示,参与团伙贷款诈骗,应委托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准确界定自身角色,争取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