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146428.93 元,到期日 2021 年 10 月 30 日)向二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 / 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 2021 年 10 月 30 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本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案件亮点与律师专业优势
- 专业论证夯实抗辩依据: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 精通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能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