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完整简介
两名原告系死者父母,其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遭拒。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 1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庭审中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10 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律师价值
郑XX律师精准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