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被告种xx于201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1月1日生育大女儿种xx,2019年8月12日生育二女儿钟xx2。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平淡,被告缺乏上进心、不务正业,家庭重担主要由原告一人承担。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双方自2024年12月起分居,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离婚;2. 依法分割位于白水县人和XX的夫妻共同房产;3. 大女儿由其抚养,二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4. 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种xx,男,汉族
办案经过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刘XX因长期家庭矛盾及感情不和,向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王XX全面梳理了原告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及子女抚养需求,重点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子女抚养权的安排以及原告对家庭贡献的经济补偿问题,与法院及被告方进行了多轮沟通。
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均不愿进行评估,律师提出以房屋中原告应占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方案,既避免了评估程序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确保了子女长期抚养费用的落实。
同时,针对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庭责任的事实,律师为其争取到了30000元的经济补偿款,并以分期付款方式明确写入调解协议,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XX与被告种xx自愿离婚;
两个女儿均由被告种xx直接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位于白水县人和XX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设施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自行清偿;
原告在房屋中的份额直接折抵两个女儿至十八周岁的全部抚养费;
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30000元,分四期支付;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处理,各自名下财产及债务归各自承担。
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灵活性与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