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余X,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2022年5月17日,余X主动到白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余X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左右,余X在未经“白xx康”注册商标所有人陕西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白xx康”殿内招待酒酒瓶瓶盖26000个,非法获利8840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因涉及知名白酒品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余X在案发后主动从四川前往白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王敏利全面介入案件,第一时间阅卷并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详细了解生产环节、获利情况以及余X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律师认为,余X虽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数额有限,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为此,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XX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为其争取到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机会。
经多次沟通与书面汇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鉴于余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诉或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