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白水县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井下打锚杆工作,2020年11月24日20时30分许,工作过程中矿井发生塌方,将申请人腰部以下掩埋。随后在白水济民医院住院治疗74天,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右侧骶骼骨骨折、左侧耻骨骨折、腰椎多处横突骨折等。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经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6月29日经渭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玖级。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煤矿井下作业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人程XX在井下作业时遭遇塌方,身受重伤,伤情复杂且治疗周期较长。
在接受委托后,王XX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申请人受伤、住院、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全过程,确保各项证据材料完整无缺。针对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外包工队人员”、应由外包工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外包协议不得对抗法定工伤赔偿责任。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围绕停工留薪期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逐项提交了详细的赔偿清单及法律依据。对于被申请人已支付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律师客观予以确认,但重点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事实,并提交了申请人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据。
仲裁庭根据申请人伤情及《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最终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并按月工资6530元标准计算相关待遇,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
白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39180元(6个月×6530元/月);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70元(9个月×6530元/月);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玖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裁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陕西省相关实施办法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