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张XX,男
原告法定代理人赵X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6月30日生育女儿张XX。2019年5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儿张XX由赵XX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学业完成。协议离婚后,被告依约支付抚养费至2023年2月底,自2023年3月起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抚养费并继续履行协议。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引发的纠纷。原告张XX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其母亲赵XX独自承担抚养压力,被告自2023年3月起无故停止支付抚养费,致使母女二人生活陷入困境。
接受委托后,王XX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并核对了离婚协议、离婚证、原告身份信息及被告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严格履行。针对被告“无力支付”的抗辩理由,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被告的支付能力问题不能成为其拒不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的正当理由,且原告正值高中求学阶段,日常开销较大,拖欠抚养费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学习与生活。
庭审中,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逐项回应被告辩称,并强调离婚协议中“直至学业完成”的约定体现了双方对子女教育的长远安排,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通过充分举证和有力辩论,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案件结果
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自2023年3月起未支付抚养费,违反协议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27000元;
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9000元;
被告张XX自202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