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律师承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证据不足不起诉,彰显专业辩护价值
本案由河北XX崔XX律师承办,当事人Z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专业辩护,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成功免于刑事追责,无犯罪记录,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一、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Z某,女,XXXX年X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XX年X月X日被冀中公安局万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X月X日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认定:20XX年X月至X月,Z某某非法销售含呋塞米的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金额共计XXXX元;Z某明知Z某某无法提供有效购货凭证及产品来源,仍协助打包快递、在拼多多店铺客服答疑,系从犯,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X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分别于20XX年X月X日、X月X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均按期补查重报。
二、律师辩护经过
崔X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核实证据、会见当事人,精准锁定案件核心辩护要点,全程严谨推进辩护工作:
厘清事实边界,区分主从行为:结合全案供述与在案证据,证实Z某与Z某某系夫妻,日常以照看子女为主,仅偶尔协助打包、客服,未参与进货、定价、货源管理等核心销售环节,作用显著轻微,与主犯Z某某的行为应严格区分。
聚焦主观明知,攻破定罪核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主观明知为必备构成要件。律师提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Z某实施了辅助行为,无法证实其明知涉案减肥胶囊含毒有害物质,亦无证据可依法推定其“应当知道”,主观要件缺失。
紧扣证据规则,提出法律意见:针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未补强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明确主张现有证据未达起诉法定标准。
全程专业沟通,推动公正处理: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充分交换意见,系统阐述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标准,坚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三、检察院审查结果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两次补充侦查后,全案证据仍不足以证明或推定Z某主观明知涉案减肥胶囊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廊广检刑不诉〔20XX〕XX号),案件终结,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律师专业价值
精准切入核心,直击定罪关键:紧扣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不纠缠次要情节,直接攻破控方定罪逻辑,为不起诉奠定基础。
严谨审查证据,坚守法定标准:细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指出关键事实证据不足,推动检察机关严格适用证据规则,杜绝“带病起诉”。
有效程序辩护,保障当事人权利:充分利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等法定程序,持续提交专业意见,实现从刑拘、取保到不起诉的全程有效辩护。
实现实质无罪,维护人生权益:本案为证据不足不起诉,非酌定不起诉,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风险,无犯罪记录,不影响工作、生活与子女相关事项,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践行法治理念,彰显专业担当:在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从严打击背景下,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既维护食药安全,又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本案充分体现崔XX律师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以严谨细致的工作、精准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