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当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X、吴X、郑X、冯X、魏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周X曾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前科,系累犯,其委托朱红亮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被告亦均有辩护人参与案件审理。经查,周X招募冯X、魏X等人,以激活电子医保卡为名,非法获取村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郑X,郑X又转售给吴X,吴X将信息用于非法网站资金结算,五被告人均从中非法获利,还造成多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办案经过: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涉案被告人,查获作案工具电子设备,提取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五百余条及资金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以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责任。案件审理中,朱红亮律师作为周X的辩护人,全程参与庭审,对案件涉案信息数量、信息类型、涉案工具提供主体等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同时结合周X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辩护建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发表意见。
-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五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周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吴X、郑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且处罚金,冯X、魏X被判处有期徒刑数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追缴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判令五名被告人共同支付损害赔偿金七万九千一百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结合主从犯、累犯、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不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其行为侵害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