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为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X、黄X、张X、杨X、胡X、方X六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张X委托朱XX律师担任辩护人,林X、黄X、杨X、胡X、方X亦均有辩护人参与案件诉讼。2023
年 4
月起,林X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相关软件寻找兼职广告,提供微信、支付宝账户为犯罪团伙做支付结算,后陆续发展黄X、张X等五人成为下线,六人分别提供多个微信、支付宝账户,为犯罪团伙的网络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行为导致全国各地
114 名被害人被骗,涉案金额超 1493
万元,六名被告人均从中非法获利,获利金额从七千余元至两万三千余元不等。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均主动进行退赃退赔,退赔金额从两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退赔款已发还相关被害人。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六名被告人的犯罪线索后,依法对六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根据案件情况对部分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六名被告人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各辩护律师亦到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其中朱XX律师针对被告人张X的涉案情节,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且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其他辩护律师也结合各被告人情况提出相应辩护意见。庭审中,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六名被告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林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黄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张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杨X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胡X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方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依法没收涉案作案工具手机
11 部。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均积极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涉案情节、获利金额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六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部分辩护律师提出的立功、从犯等辩护意见,因与案件查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