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X与被告刘X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江X委托朱红亮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二人于
2013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后因生活琐事频繁产生矛盾,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由自己抚养两名女儿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保全冻结的被告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10889.95 元中的 500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双方各抚养一名女儿,抚养费各自承担。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朱红亮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协助原告梳理案件事实、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财产保全裁定书等相关证据,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案件情况协助原告合理变更子女抚养相关诉讼请求,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江X与被告刘X离婚;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保全冻结的被告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 10889.95 元中的 5000 元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且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被告认可原告变更后的子女抚养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案涉冻结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 5000 元的诉请合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