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朱红亮律师 在线
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朱红亮律师作为九名农民工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协助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提交结算清单、银行明细等关键证据,庭审中清晰阐述诉请及事实理由,针对被告抗辩依法答辩,明确劳务关系主体与欠款事实,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助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成功为农民工追索到拖欠劳务费。

案件详情

九名农民工追索劳务费,依法获判用人单位支付欠款

审理法院: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九名农民工,共同委托朱红亮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为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何X。2021
年 5 月,九名农民工受该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完成鱼塘和瀑布的木工支模施工,双方约定了劳务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工程完工后,经核算劳务费总计
181386.8 元,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欠 35784.8
元劳务费未结清,经农民工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朱红亮律师作为九名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二被告亦到庭应诉。律师协助原告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结算清单、银行明细等关键证据,当庭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针对性答辩,明确案涉劳务关系主体及欠款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九名原告剩余劳务费 35784.8 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原告按约完成木工支模施工,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何X系该公司员工,其相关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 2024-04-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朱红亮律师
朱红亮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红亮律师
5.0分热情执业:8年
朱红亮律师
执业认证
  • 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开发区长安路3号
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
  • 183 9492 163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