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雷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告杨XX,男
原告雷XX与被告杨XX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0月在白水县西固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杨XX,现已成年。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夫妻关系紧张。2023年2月双方争吵后开始分居,2024年3月原告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且无任何和好联系,原告遂于2025年3月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原告雷XX与被告杨XX结婚多年,但夫妻关系长期不睦。原告于2024年2月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3月作出(2024)陕0xx7民初xx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处于持续分居状态,几乎没有任何联系。
2025年3月,原告再次委托王XX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前次诉讼的判决书、结婚证、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确认自前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的事实。律师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被告杨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律师向法庭充分提交了相关证据,清晰论证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法律依据。针对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律师亦在庭审中予以明确,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为法院依法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雷XX与被告杨XX虽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不睦;双方长期分居,且原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未有任何和好迹象,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因孩子已成年,不再涉及抚养问题;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准许。
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雷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