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害人:白水县xx牛肉生熟加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舍X。
被告人刘XX,男
被告人姜XX,男,案发时系白水县xx牛肉生熟加工店员工。辩护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告人李X,男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李X,男,案发时系“李记酱牛肉”经营者。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XX伙同姜XX、李X、李XX利用在被害人处工作的便利,多次秘密窃取“9xx牛x”冷冻生牛肉,由刘XX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X。经鉴定,被盗牛肉价值共计23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刘XX、姜XX、李X、李XX构成盗窃罪,李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时间跨度长、参与人数多的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姜XX作为白水县xx牛肉生熟加工店的员工,与刘XX等人共同实施了长达两年的盗窃行为。
王XX律师接受姜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案件事实。律师了解到姜XX虽参与盗窃,但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提起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协助搬运和望风,所获赃款也远低于刘XX。特别是在2025年5月2日姜XX因车祸住院后,未能参与最后三次盗窃作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强调姜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罪责应轻于刘XX。律师还协助姜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
庭审中,王XX律师围绕姜XX的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阐述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主动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请求法庭对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一年有期徒刑予以调整,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案件结果
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姜XX、李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刘XX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系主犯;姜XX积极参与犯罪,但罪责较刘XX轻,系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被告人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
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