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XX,曾用名麻XX,男,汉族。2006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5月27日被假释。2024年10月14日被抓获,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陕西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麻XX先后潜入白水县李xx小区3x号楼4xx室、4xx室、3xx室三户居民家中,窃取现金共计1700元。被告人麻XX系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麻XX在2024年10月11日一个小时内连续潜入三户居民家中实施盗窃,涉案金额1700元。麻XX有犯罪前科,2006年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王X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麻XX,详细了解案发经过。通过阅卷,律师发现麻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1700元,并取得了其中一名被害人杨XX的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麻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王XX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第一,麻XX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第二,麻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麻XX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诚恳;第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还针对麻XX的犯罪前科问题,向法庭说明其前次犯罪距今已近二十年,此次犯罪系偶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庭审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量刑结果。
案件结果
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麻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麻XX多次入户实施盗窃,且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6年2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