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xx,男。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5年8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XX,男。2025年8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2025年8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XX,男。2025年8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26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XX,男。2025年8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陕西XX律师(徐X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于xx在宝鸡市金台区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闫XX、刘XX、贾XX、徐XX等人协助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提供服务等,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被告人徐XX在案发时年仅23岁,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王XX律师接受徐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通过阅卷,律师发现徐XX在犯罪过程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组织管理,所获利益微薄,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强调徐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徐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王XX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第一,徐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第二,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第三,徐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四,徐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悔罪态度诚恳;第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
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xx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闫XX、刘XX、贾XX、徐XX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闫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刘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贾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五、被告人徐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